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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出炉 2022年度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月缴存额上下限

一、2022年度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月缴存额上下限

1、 2022年度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及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比例、月缴存额上下限具体规定如下:

2、缴存基数上限: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最高均不超过34188元。下限: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最低均不低于2590元。

3、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和单位的缴存比例均为5%至7%(取整数值),单位可在该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比例。补充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和单位的缴存比例均为1%至5%(取整数值),具体比例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月缴存额上下限住房公积金:上限: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7%的缴存比例计算,月缴存额上限为4786元。

4、下限: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5%的缴存比例计算,月缴存额下限为362元。

5、补充住房公积金:上限: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5%的缴存比例计算,月缴存额上限为3418元。

6、下限: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1%的缴存比例计算,月缴存额下限为260元。

二、上海公积金缴纳标准2024

2024年上海公积金的缴纳标准如下: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5116元,缴存比例为5%至7%,按照最高7%的比例计算,月缴存额上限为3571元。

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3022元,按照最低5%的比例计算,月缴存额下限为151元。

3、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5116元,缴存比例为1%至5%,按照最高5%的比例计算,月缴存额上限为2558元。

4、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3022元,按照最低1%的比例计算,月缴存额下限为15元。

1、单位公积金账号开户:单位需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手续。

需要准备的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单位设立证明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IC卡,以及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

2、新员工公积金缴纳:新员工加入单位后,单位需要在上海住房公积金网站上完成相关操作,如转入和启封业务。

3、正常缴纳:如果没有人员变动,单位可以携带相关资料至建设银行公积金受理点进行正常的公积金缴纳。

4、转移和封存:当员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导致公积金缴存中断,且不符合销户提取公积金的条件时,需要进行入管封存。

综上所述,2024年上海公积金的缴纳标准根据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而有所不同。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三、上海市的住房公积金一年可以提取几次

1、上海市的住房公积金一年可以提取一次。

2、参照《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频次及额度应当符合以下规定: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该所购住房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因交易可以提取一次,不能办理多次提取。

3、如该住房确因职工自住需要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发生交易的,职工可凭有效的自住证明材料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提取申请并说明情况。每户家庭提取总额不超过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发证当月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且不超过购房款金额。

4、参照《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按以下要求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5、(一)职工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身份证明;

6、(二)职工配偶同时参与提取的,提供配偶的身份证明及其与职工的婚姻关系证明;

7、(三)委托办理的,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者直系血亲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证明及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者直系血亲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以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8、通过转账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当提供本人在本市商业银行开立的实名制借记卡。

9、参照《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职工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发证之日起5年内提出申请,按以下情形提供材料:

10、(一)职工购买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购房发票、购房资金来源凭证等证明材料;

11、(二)职工购买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贷前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的,提供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贷前提取凭证等证明材料;不申请贷前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的,提供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等证明材料;已取得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产权证的,提供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购房发票等证明材料;

12、(三)职工购买外省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房屋所在省份为职工本人或者配偶或者直系血亲户籍所在省份的,可按照规定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职工应当提供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购房发票、购房资金来源凭证、户籍地证明材料等;

13、(四)职工购买外省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房屋所在省份非职工本人或者配偶或者直系血亲户籍所在省份的,但市公积金中心能够通过信息共享、信函等方式从外省市房屋产权登记部门获取职工房屋交易真实性的,可按照规定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职工应当提供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购房发票、购房资金来源凭证等证明材料。

14、参考资料来源:上海住房公积金网-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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