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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积金管理办法(上海市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要求和条件是什么)

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上海公积金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要求和条件是什么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上海公积金管理办法以及上海市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要求和条件是什么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一、上海市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要求和条件是什么

1、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2、(一)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3、(二)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4、(三)偿还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5、(四)本市无房且依法承租本市住房用于自住的;

6、(五)低收入经济困难职工家庭支付本市自住住房物业服务费;

7、(六)家庭生活困难用于支付房租、物业服务费、售后公房物业维修费等住房消费费用的;

8、(八)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十)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出申请);

10、(十一)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11、第十一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按以下要求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12、(一)职工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身份证明;

13、(二)职工配偶同时参与提取的,提供配偶的身份证明及其与职工的婚姻关系证明;

14、(三)委托办理的,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者直系血亲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证明及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者直系血亲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以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15、通过转账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当提供本人在本市商业银行开立的实名制借记卡。

16、第十七条职工家庭生活困难用于支付住房消费费用的,应当按以下情形提供证明材料:

17、(一)支付房租的,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提取申请人与承租人的关系证明、物业公司联系单、房租发票或者收据等;

18、(二)支付物业服务费的,提供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提取申请人与产权人之间的关系证明、物业公司出具的生活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物业联系单、物业服务发票或者收据等;

19、(三)支付售后公房物业维修费用的,提供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提取申请人与产权人之间的关系证明、物业维修费或者相关材料费发票等。

20、职工同时还应当提供以下任一项家庭生活困难证明材料:

21、(一)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等证明材料;

22、(二)连续失业两年以上的证明、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证明等证明材料;

23、(三)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血亲患重大疾病的证明、病历证明、家庭生活困难的证明等证明材料。

24、参考资料:上海住房公积金网-《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二、上海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2、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3、偿还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4、本市无房且依法承租本市住房用于自住的

5、低收入经济困难职工家庭支付本市自住住房物业服务费

6、家庭生活困难用于支付房租、物业服务费、售后公房物业维修费等住房消费费用的

8、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0、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出申请)

(一)职工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

(二)职工配偶同时参与提取的,提供配偶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及其与职工的婚姻关系证明

(三)委托办理的,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者直系血亲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证明及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者直系血亲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以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四)通过转账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当提供本人在本市商业银行开立的实名制借记卡

(五)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需准备的各项材料

1、职工购买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购房发票、购房资金来源凭证等证明材料

2、职工购买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贷前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的,提供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贷前提取凭证等证明材料

不申请贷前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的,提供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等证明材料

已取得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产权证的,提供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购房发票等证明材料

3、职工购买外省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房屋所在省份为职工本人或者配偶或者直系血亲户籍所在省份的

可按照规定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职工应当提供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购房发票、购房资金来源凭证、户籍地证明材料等

4、职工购买外省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房屋所在省份非职工本人或者配偶或者直系血亲户籍所在省份的

但市公积金中心能够通过信息共享、信函等方式从外省市房屋产权登记部门获取职工房屋交易真实性的

可按照规定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职工应当提供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购房发票、购房资金来源凭证等证明材料

5、职工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原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或者用地证明、主管部门审批文件、付款凭证等证明材料

6、职工偿还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首次应当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贷款合同、还款证明等证明材料,此后续提应当提供还款证明等证明材料

职工提前结清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贷款合同、提前结清贷款凭证等证明材料

7、本市无房且依法承租本市住房用于自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当符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 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条件,按以下情形提供材料

(1)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等证明材料

(2)承租本市其他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公有住房、售后公房、由单位提供的住房等)的,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无房产的证明信息可以通过授权委托方式由市公积金中心集中代为查询

8、低收入经济困难职工符合购买并自住本市由政府认定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或者居住本市自有产权住房、申请人月工资收入不高于当年度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家庭( 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准入标准的条件之一,且已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满 6个月的

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自住住房物业服务费,并按以下情形提供材料

(1)购买并自住本市由政府认定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提供由市或者区、县住房保障部门认定的购房合同、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税控发票等证明材料

(2)居住本市自有产权住房、申请人月工资收入不高于当年度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家庭( 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准入标准的

提供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税控发票(居住售后公房的提供已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付款凭证)等证明材料

9、职工家庭生活困难用于支付住房消费费用的,应当按以下情形提供证明材料

(1)支付房租的,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提取申请人与承租人的关系证明、物业公司联系单、房租发票或者收据等

(2)支付物业服务费的,提供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提取申请人与产权人之间的关系证明、物业公司出具的生活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物业联系单、物业服务发票或者收据等

(3)支付售后公房物业维修费用的,提供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提取申请人与产权人之间的关系证明、物业维修费或者相关材料费发票等

职工同时还应当提供以下任一项家庭生活困难证明材料

(1)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等证明材料

(2)连续失业两年以上的证明、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证明等证明材料

(3)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血亲患重大疾病的证明、病历证明、家庭生活困难的证明等证明材料

10、职工离休、退休的,应当提供养老金发放证明等证明材料

11、职工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供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等证明材料

12、职工出境定居的,应当提供出境定居的户籍证明或者签证及其翻译件等证明材料

13、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应当按以下情形提供证明材料

(1)继承人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的,提供继承人身份证明、职工死亡证明或者宣告死亡证明、公安民政等政府部门出具的能够证明其与死亡职工关系的证明材料

(2)继承人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以外的或者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提供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身份证明、职工死亡证明

或者宣告死亡证明、确定其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者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证明材料

Step 1:用款人向公积金中心提出支取申请

Step 2:公积金中心一次告知所需材料及办理程序,同时发放《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Step 3: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Step 4:单位核实真实后出具证明,并向公积金中心核实按规定可以提取的金额,同时提供单位、个人账号,并在《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填写相关事项,同时加盖预留印鉴

Step 5:提取人向公积金中心提供填写正确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单位证明和相关凭证,工作中心人员予以审核

Step 6:经公积金中心主管领导审查后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在申请人单位证明上签字

Step 7:经审批准予提取的,公积金中心出具取款支票

Step 8:申请人凭支票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Step 1:职工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网上综合业务服务协议

Step 2:登陆上海住房公积金网网上综合业务平台递交提取申请并上传电子化证明材料

Step 3:等待市公积金中心审核材料,网上提取业务审核标准与柜面业务审核标准一致,以保障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信息安全

Step 4:网络转账,即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债务的,除偿还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贷款本息外,不得办理其他提取业务

职工同时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债务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债务

上海住房公积金网-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三、上海2021年公积金政策

1、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征收安置住房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2、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征收安置住房管理办法》及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规定,结合本市旧区改造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3、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征收安置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安置房贷款),是指本市旧区改造的居民在征收补偿中选择征收安置住房且征收安置住房的价格(不含其他费用)超过其获得的征收补偿金额,就征收安置房屋需补交差价部分申请的公积金贷款。

4、第三条公积金安置房贷款的支持范围为经本市旧改管理部门确认,列入本市旧区改造对象的项目(以下简称旧改项目)。

5、第四条本市缴存职工申请公积金安置房贷款的,除满足本市公积金贷款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6、(一)必须为被征收的居住房屋产权人、公房承租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或户口所在地为被征收房屋的其他家庭成员(以下简称户籍人员),已就被征收房屋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7、(二)被征收地块签约期结束,该征收补偿协议已达到生效条件;

8、(三)征收补偿协议规定的征收安置房价款超过被征收人及户籍人员获得的补偿金额,需被征收人或户籍人员支付差额;

9、(四)所购买的征收安置房屋权属清晰、无产权纠纷,且借款人必须作为所购房屋的产权人,并在放款前已落实“供应单”作为放款条件;

10、(五)借款人就购买征收安置房屋申请贷款的,需取得被征收人与户籍人员的一致同意;

11、(六)一个借款人家庭(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仅能就一套征收安置房申请贷款;

12、(七)借款人已就购买征收安置房屋进行公积金提取的,不得就购买同一套房屋申请公积金贷款;

13、(八)符合上海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14、第五条共同借款人应当为借款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15、第六条被征收房屋对应的家庭数多于一个,且征收补偿协议对应一套及以上安置房屋的,被征收人及户籍人员必须签订家庭内部分割协议(以下简称家庭协议)明确拆迁权益(产权调换房屋及货币补贴)在各个家庭间的分配,且该家庭协议必须经征收实施单位、律师等第三方现场确认。

16、第七条购买征收安置住房的首付款认定:

17、(一)征收补偿协议对应一个征收安置家庭的,征收补偿总金额应当全部认定为购买征收安置房屋的首付款金额;

18、(二)征收补偿协议对应两个及以上征收安置家庭的,借款人家庭经家庭协议确认的征收补偿金额认定为首付款金额;

19、(三)借款人家庭的最高可贷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买的征收安置房屋价格减去首付款金额的差额;

20、(四)征收补偿协议对应多个家庭和多套征收安置房的,各家庭就购买征收安置房所申请的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征收安置房价款与征收补偿金额的差额。

21、第八条借款人的公积金贷款套数认定、公积金贷款额度、首付比例、利率、期限按申请时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执行。

22、第九条上海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为公积金安置房贷款的担保机构。借款人应当将贷款购买的具有所有权的征收安置住房抵押给担保机构作为反担保。

23、第十条担保公司为公积金安置房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相关的保证担保费用由市公积金中心承担。

24、第十一条担保公司承担公积金贷款的保证期间为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5、第十二条公积金安置房贷款采取项目化管理的方式。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市旧改管理部门应当将符合本市城乡规划要求的旧改项目清单提供至市公积金中心。

26、第十三条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向各区旧改管理部门获取相关旧改项目的征收范围、房源建设情况、交房时间及书面形式确认的项目收款账户等相关信息。

27、第十四条借款申请人应当凭征收补偿相关协议及其他市公积金中心要求的贷款申请材料向本市公积金贷款受托机构申请公积金贷款。征收补偿涉及的被征收人及户籍人口为多人的,需所有人到场一致同意。

28、第十五条公积金贷款受托机构应当对借款申请人提供的征收补偿协议及补偿款项的情况向各区征收实施单位或旧改管理部门进行信息核实。

29、第十六条公积金贷款受托机构及市公积金中心负责对借款人进行贷款资格审核、差别化信贷条件审核及信用条件审核。

30、第十七条贷款审核通过后,借款申请人应当与市公积金中心、贷款银行及担保公司签订公积金贷款合同。

31、第十八条相关合同文本签署后,市公积金中心向征收实施单位发送同意放款通知书。

32、第十九条征收实施单位收到同意放款通知书后,应当核对签署“供应单”的产权人与同意放款通知书上的借款人及产权人信息一致,并为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家庭开具“供应单”。

33、第二十条“供应单”开具后,市公积金中心将相关款项放款至该旧改项目指定的收款账户。

34、第二十一条借款人信息与“供应单”记载的房屋产权人信息不一致的,不予发放公积金贷款。

35、第二十二条征收实施单位收到全部款项后,应当通知借款人签订购房合同。

36、第二十三条借款人签订购房合同后,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将购房合同与“供应单”第一联等产证办理材料交至担保公司。

37、第二十四条担保公司应当根据借款人的委托,在借款人所购房屋符合产证办理或抵押登记的条件后,持委托书、购房合同、“供应单”及其他材料办理相关房屋的不动产产权或抵押登记手续。

38、第二十五条发生公积金贷款合同规定的担保机构履行保证责任的情形时,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市公积金中心的要求对借款人债务进行代偿。

39、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公积金管委会负责解释。

40、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24日起施行。

关于上海公积金管理办法,上海市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要求和条件是什么的介绍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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