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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积金离职提取2021新政策(2021住房公积金提取新规)

其实上海公积金离职提取2021新政策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2021住房公积金提取新规,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上海公积金离职提取2021新政策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一、2021住房公积金提取新规

法律分析:1、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2、住房公积金的特点:普遍性,城镇在职职工必须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强制性,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可以进行处罚;福利性,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低于商业性贷款。

3、住房公积金一般不能提取,改作他用,但是在特殊情况下,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这些特殊情况主要有:职工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二、上海2021年公积金政策

1、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征收安置住房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2、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征收安置住房管理办法》及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规定,结合本市旧区改造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3、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征收安置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安置房贷款),是指本市旧区改造的居民在征收补偿中选择征收安置住房且征收安置住房的价格(不含其他费用)超过其获得的征收补偿金额,就征收安置房屋需补交差价部分申请的公积金贷款。

4、第三条公积金安置房贷款的支持范围为经本市旧改管理部门确认,列入本市旧区改造对象的项目(以下简称旧改项目)。

5、第四条本市缴存职工申请公积金安置房贷款的,除满足本市公积金贷款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6、(一)必须为被征收的居住房屋产权人、公房承租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或户口所在地为被征收房屋的其他家庭成员(以下简称户籍人员),已就被征收房屋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7、(二)被征收地块签约期结束,该征收补偿协议已达到生效条件;

8、(三)征收补偿协议规定的征收安置房价款超过被征收人及户籍人员获得的补偿金额,需被征收人或户籍人员支付差额;

9、(四)所购买的征收安置房屋权属清晰、无产权纠纷,且借款人必须作为所购房屋的产权人,并在放款前已落实“供应单”作为放款条件;

10、(五)借款人就购买征收安置房屋申请贷款的,需取得被征收人与户籍人员的一致同意;

11、(六)一个借款人家庭(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仅能就一套征收安置房申请贷款;

12、(七)借款人已就购买征收安置房屋进行公积金提取的,不得就购买同一套房屋申请公积金贷款;

13、(八)符合上海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14、第五条共同借款人应当为借款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15、第六条被征收房屋对应的家庭数多于一个,且征收补偿协议对应一套及以上安置房屋的,被征收人及户籍人员必须签订家庭内部分割协议(以下简称家庭协议)明确拆迁权益(产权调换房屋及货币补贴)在各个家庭间的分配,且该家庭协议必须经征收实施单位、律师等第三方现场确认。

16、第七条购买征收安置住房的首付款认定:

17、(一)征收补偿协议对应一个征收安置家庭的,征收补偿总金额应当全部认定为购买征收安置房屋的首付款金额;

18、(二)征收补偿协议对应两个及以上征收安置家庭的,借款人家庭经家庭协议确认的征收补偿金额认定为首付款金额;

19、(三)借款人家庭的最高可贷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买的征收安置房屋价格减去首付款金额的差额;

20、(四)征收补偿协议对应多个家庭和多套征收安置房的,各家庭就购买征收安置房所申请的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征收安置房价款与征收补偿金额的差额。

21、第八条借款人的公积金贷款套数认定、公积金贷款额度、首付比例、利率、期限按申请时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执行。

22、第九条上海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为公积金安置房贷款的担保机构。借款人应当将贷款购买的具有所有权的征收安置住房抵押给担保机构作为反担保。

23、第十条担保公司为公积金安置房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相关的保证担保费用由市公积金中心承担。

24、第十一条担保公司承担公积金贷款的保证期间为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5、第十二条公积金安置房贷款采取项目化管理的方式。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市旧改管理部门应当将符合本市城乡规划要求的旧改项目清单提供至市公积金中心。

26、第十三条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向各区旧改管理部门获取相关旧改项目的征收范围、房源建设情况、交房时间及书面形式确认的项目收款账户等相关信息。

27、第十四条借款申请人应当凭征收补偿相关协议及其他市公积金中心要求的贷款申请材料向本市公积金贷款受托机构申请公积金贷款。征收补偿涉及的被征收人及户籍人口为多人的,需所有人到场一致同意。

28、第十五条公积金贷款受托机构应当对借款申请人提供的征收补偿协议及补偿款项的情况向各区征收实施单位或旧改管理部门进行信息核实。

29、第十六条公积金贷款受托机构及市公积金中心负责对借款人进行贷款资格审核、差别化信贷条件审核及信用条件审核。

30、第十七条贷款审核通过后,借款申请人应当与市公积金中心、贷款银行及担保公司签订公积金贷款合同。

31、第十八条相关合同文本签署后,市公积金中心向征收实施单位发送同意放款通知书。

32、第十九条征收实施单位收到同意放款通知书后,应当核对签署“供应单”的产权人与同意放款通知书上的借款人及产权人信息一致,并为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家庭开具“供应单”。

33、第二十条“供应单”开具后,市公积金中心将相关款项放款至该旧改项目指定的收款账户。

34、第二十一条借款人信息与“供应单”记载的房屋产权人信息不一致的,不予发放公积金贷款。

35、第二十二条征收实施单位收到全部款项后,应当通知借款人签订购房合同。

36、第二十三条借款人签订购房合同后,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将购房合同与“供应单”第一联等产证办理材料交至担保公司。

37、第二十四条担保公司应当根据借款人的委托,在借款人所购房屋符合产证办理或抵押登记的条件后,持委托书、购房合同、“供应单”及其他材料办理相关房屋的不动产产权或抵押登记手续。

38、第二十五条发生公积金贷款合同规定的担保机构履行保证责任的情形时,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市公积金中心的要求对借款人债务进行代偿。

39、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公积金管委会负责解释。

40、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24日起施行。

三、2021年上海公积金如何提取,有哪些方法,需要什么资料!

1、 2021年上海公积金提取方法、条件及所需资料

2、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3、线上提取:符合条件的职工可以通过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官方网站、官方APP或微信公众号等线上渠道进行提取申请。线下提取:职工也可以携带相关证件和资料,前往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其指定的受托银行网点进行线下提取申请。二、提取条件及所需资料

4、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职工在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时,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并需准备相应的资料:

5、所需资料: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和复印件)、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6、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

7、所需资料: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大修住房还需提供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8、偿还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9、所需资料:借款合同(原件和复印件)、购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还款证明(银行出具)。

10、本市无房且依法承租本市住房用于自住

11、所需资料: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无房证明(相关部门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12、低收入经济困难职工家庭支付本市自住住房物业服务费

13、所需资料:物业服务费发票(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低收入证明(相关部门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14、家庭生活困难用于支付房租、物业服务费、售后公房物业维修费等住房消费费用

15、所需资料:相关费用发票或收据(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相关部门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16、所需资料:离休或退休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17、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8、所需资料: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19、所需资料:出境定居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0、所需资料: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1、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请确保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有效。提取申请提交后,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其指定的受托银行将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按规定将提取金额划入职工指定的银行账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遵循相关规定,不得用于非住房消费用途。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咨询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其指定的受托银行。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提取条件、所需资料及办理流程可能因政策变化而有所调整,请以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最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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