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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积金政策解读(干货解读 丨 上海公积金提取新政!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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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干货解读 | 上海公积金提取新政!11月1日起施行!

1、上海公积金提取新政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主要涉及提高提取限额、优化提取办理等方面,以下为详细解读:

2、提高提取限额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每户家庭(含单身家庭)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这一规定使得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家庭能够更充分地利用公积金来减轻房租负担,更好地满足其住房需求。市场租赁住房一般家庭:每户家庭月提取限额由3000元提高为4000元。随着市场房租的上涨,提高提取限额有助于缓解租住市场租赁住房家庭的经济压力,使其能够更好地应对房租支出。

3、新市民、青年人: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每户家庭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中,“新市民”是指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未获得本市户籍或获得本市户籍不满三年的缴存人;“青年人”是指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的缴存人。这一政策充分考虑了新市民和青年人在城市租房的实际困难,为他们提供了更有力的支持。

4、高层次人才:本市人才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可按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提取住房公积金。这体现了对高层次人才的特殊关怀和吸引,有助于他们更好地在上海安居乐业。

5、优化提取办理增加提取频次:自2024年11月1日起申请办理市场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提取频次由每季度一次调整为每月一次。增加提取频次可以让缴存人更及时地获得公积金资金,更好地应对每月的房租支出,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调整提取扣款规则:提取申请人办理定期转账租赁提取业务的,在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小于当月应提取额时,支持按账户余额提取(提取完成后,账户余额不能为零元)。这一规则的调整更加人性化,避免了因账户余额不足导致无法提取的情况,方便了缴存人使用公积金支付房租。固定提取日期:提取申请人办理定期转账租赁提取业务的,提取日期由“月末”固定为“25日”。固定提取日期有助于缴存人更好地规划资金使用,提前做好房租支付等相关安排。温馨提示2024年11月1日(不含当日)前已申请办理市场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提取频次、扣款规则仍按原规定执行。这一提示明确了新政的适用范围和时间节点,让缴存人清楚了解自己的业务办理规则。

6、提取情形及适用范围提取情形住房消费类

7、购买自住住房方面: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偿还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贷款本息;偿还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异地购房贷款。

8、租房方面: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支付房租;本市无房承租市场租赁住房支付房租。

9、城市更新方面: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用于支付建设资金;城市更新购买改造后房屋;城市更新项目建设期过渡租房。

10、其他:低收入经济困难提取职工家庭支付本市自住住房物业服务费;家庭生活困难用于支付房租、物业服务费、售后公房物业维修费等住房消费费用。

11、非住房消费类:离休、退休的;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出申请);未在异地缴存且封存满半年的;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12、适用范围申请人在本市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13、申请人及配偶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赁费用。

14、申请人及配偶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委托。

15、政策有效期及文件废止情况本通知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根据本通知制定操作细则。《关于本市高层次急需人才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月提取限额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21〕11号)同时废止。《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沪公积金管委会〔2023〕4号)、《关于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月提取限额等事项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23〕6号)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上海发布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新规定

1、 2月10日,上海出台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工作的通知>的操作细则》,旨在强化监管,防范骗提套取行为。

2、两个文件对职工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时间、范围、材料等作了明确规定,对职工在本市和异地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和购买所有权自住住房一年内再次交易提取公积金的审核要件、办理流程、调查核实方式和时间等情形,做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3、有关方面权威人士表示,两个文件重申了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的真实性、合规性和严格审查等要求,确保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账户资金安全,体现住房公积金应用于职工合理自住住房消费的用途,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共济和保障性的本质属性,更好地维护广大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

4、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工作的通知》,对职工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时间、范围、材料等作了明确规定,强调缴存职工应当以真实的房产交易行为和证明材料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申请,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不得伪造和提供虚假材料骗提套取公积金,牟取不当利益。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严格审核,加强监管,依法合规进行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对骗套取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5、由市公积金中心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工作的通知>的操作细则》,是对《通知》具体管理和审核措施的细化,对职工在本市和异地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和购买所有权自住住房一年内再次交易提取公积金的审核要件、办理流程、调查核实方式和时间,以及职工劳动关系迁出本市办理公积金转出或因住房消费提取公积金等情形,做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6、为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操作细则》对《通知》实施具体时间和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对提取申请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的颁发日或原房地产权证的登记日为2017年2月10日之前的,仍按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的提取业务《服务指南》政策口径执行;2017年2月10日之后(含2月10日)的,按《通知》和《操作细则》执行。

7、为切实贯彻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规范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提高工作效率,防范骗提套取行为,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8、一、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应当确保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依法合规,严格审核,加强监管,提高工作效率,制定必要的提取审核操作规范,提取受理过程中通过信息联网查询审核职工提取资格,提取受理后通过政府部门间协作核查职工申报信息真实性,防止违规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发生,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权益。

9、二、缴存职工应当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以真实的行为和证明材料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提取申请;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不得伪造和提供虚假材料,牟取不当利益。

10、三、为方便职工因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时间为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发证之日起五年内,提取金额不超过房屋总价及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发证之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须保留10元以下余额)。

11、四、购买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直系血亲,可按照规定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前述职工应提供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和购房资金来源凭证等证明材料。

12、五、购买外省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直系血亲,房屋所在地为职工本人或配偶或直系血亲户籍地的,可按照规定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前述职工除应提供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和购房资金来源凭证等材料外,还应提供户籍地证明材料。

13、六、购买外省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直系血亲,房屋所在地非职工本人或配偶或直系血亲户籍地,但市公积金中心能够通过信息共享、信函等方式从外省市房屋产权登记部门获取职工房屋交易真实性的,可按照规定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前述职工应提供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和购房资金来源凭证等证明材料。

14、市公积金中心不能获取房屋交易真实性,或经核查房屋交易不属实的,职工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15、七、凡职工购买本市或外省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该所购住房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因交易可以提取一次。如该住房确因职工自住需要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发生交易的,职工可凭有效的自住证明材料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并说明情况。

16、八、市公积金中心在提取审核过程中如对职工提取行为的真实性有疑义的,可要求职工进一步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材料,也可向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

17、九、市公积金中心和受托机构应对下列情形的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严格审核:

18、(一)职工购买外地(县级城市)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在该地区以购房名义提取住房公积金频次明显异常的;

19、(二)职工在本市或外省市所购的房屋总价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或提取金额相近,且该所购房屋价格(单价)明显偏离当地市场水平的;或者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所购房屋的面积或用途明显不符合居住条件或性质的;

20、(三)同一套房屋在一年内反复多次交易的;

21、(四)两名以上(含两名)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持有人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全部产权证持有人之间为非配偶或直系血亲关系的;

22、(五)其他存疑的购房提取情形。

23、十、凡职工以购房、租赁等为由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市公积金中心应要求职工签署提取承诺书,并向其充分揭示骗提套取风险及后果。职工签字表示已充分理解承诺书条款并愿意承担提取相应责任后,市公积金中心方可受理其提取申请。

24、十一、购房、租赁和物业费等提取业务中涉及需核查职工名下房屋持有状况、房屋交易信息、房屋租赁信息和婚姻状况等信息的,本市有关主管部门应予以配合。

25、十二、职工劳动关系迁出本市的,如其已与外省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市公积金中心应给予办理账户转移手续;如其尚未与外省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已建立劳动关系但尚未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市公积金中心应给予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待其与外省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可给予办理账户转移手续。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期间,职工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可按规定办理提取手续。

26、(以上回答发布于2017-02-10,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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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海公积金提取比例是多少 应该如何提取

上海公积金提取比例是多少?如何提取?具体来讲,上海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按单位职工个人基本工资的提取比例上限、下限各是多少,还是有一个固定的比例标准作为据提住房公积金的依据?

一般而言,住房公积金:单位7%、个人7%;比例没有上下限,只有基数上下限。07年基数最低1478,最高7392。在这两个数字之间一般公司按照实际基本工资来扣除,如果公司比较抠门就按最低基数...

至于上海公积金提取要什么条件?根据上海市家庭生活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

(2006年12月5日经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一届十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第七条有关家庭生活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款,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物业管理费、售后公房物业维修费等费用:

(一)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二)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血亲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重病、大病,且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三)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公布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

第三条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除提供本人的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户口簿外,还应根据情况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的,应提供经街道民政部门确认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

2、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的,应提供经二级以上医院门诊办公室盖章确认的病历证明、提取申请人与患者之间配偶或直系血亲关系的证明、职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相关证明;

3、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项的,应提供本人劳动手册、经所在街道或单位核实确认的所有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1、支付房租、物业管理费的,应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经市、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公有住房租用凭证)或房地产权证、提取申请人与承租人或产权人的关系证明、物业公司出具的《生活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物业联系单》、房租、物业管理费的发票或收据等;

2、支付售后公房物业维修费用的,应提供房地产权证、提取申请人与产权人之间的关系证明、物业公司出具的物业维修费发票以及相关材料费发票等。

职工本人无法亲自办理申请手续的,可以委托其配偶或直系血亲代办。代办人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本人的身份证、社会保障卡、与提取申请人之间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以及提取申请人的书面委托。

第四条职工符合生活困难提取条件的,可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户籍所在的区、县住房公积金运用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申请人凭审核单到指定的建设银行办理提取和支付手续;不准提取的,公积金中心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条提取金额以职工本人当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实际存储余额按十元倍数取整(账户保留十元以下)。

第六条本办法由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3-08-22,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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