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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积金政策最新规定,上海2021年公积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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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海2021年公积金政策

1、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征收安置住房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2、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征收安置住房管理办法》及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规定,结合本市旧区改造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3、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征收安置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安置房贷款),是指本市旧区改造的居民在征收补偿中选择征收安置住房且征收安置住房的价格(不含其他费用)超过其获得的征收补偿金额,就征收安置房屋需补交差价部分申请的公积金贷款。

4、第三条公积金安置房贷款的支持范围为经本市旧改管理部门确认,列入本市旧区改造对象的项目(以下简称旧改项目)。

5、第四条本市缴存职工申请公积金安置房贷款的,除满足本市公积金贷款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6、(一)必须为被征收的居住房屋产权人、公房承租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或户口所在地为被征收房屋的其他家庭成员(以下简称户籍人员),已就被征收房屋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7、(二)被征收地块签约期结束,该征收补偿协议已达到生效条件;

8、(三)征收补偿协议规定的征收安置房价款超过被征收人及户籍人员获得的补偿金额,需被征收人或户籍人员支付差额;

9、(四)所购买的征收安置房屋权属清晰、无产权纠纷,且借款人必须作为所购房屋的产权人,并在放款前已落实“供应单”作为放款条件;

10、(五)借款人就购买征收安置房屋申请贷款的,需取得被征收人与户籍人员的一致同意;

11、(六)一个借款人家庭(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仅能就一套征收安置房申请贷款;

12、(七)借款人已就购买征收安置房屋进行公积金提取的,不得就购买同一套房屋申请公积金贷款;

13、(八)符合上海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14、第五条共同借款人应当为借款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15、第六条被征收房屋对应的家庭数多于一个,且征收补偿协议对应一套及以上安置房屋的,被征收人及户籍人员必须签订家庭内部分割协议(以下简称家庭协议)明确拆迁权益(产权调换房屋及货币补贴)在各个家庭间的分配,且该家庭协议必须经征收实施单位、律师等第三方现场确认。

16、第七条购买征收安置住房的首付款认定:

17、(一)征收补偿协议对应一个征收安置家庭的,征收补偿总金额应当全部认定为购买征收安置房屋的首付款金额;

18、(二)征收补偿协议对应两个及以上征收安置家庭的,借款人家庭经家庭协议确认的征收补偿金额认定为首付款金额;

19、(三)借款人家庭的最高可贷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买的征收安置房屋价格减去首付款金额的差额;

20、(四)征收补偿协议对应多个家庭和多套征收安置房的,各家庭就购买征收安置房所申请的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征收安置房价款与征收补偿金额的差额。

21、第八条借款人的公积金贷款套数认定、公积金贷款额度、首付比例、利率、期限按申请时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执行。

22、第九条上海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为公积金安置房贷款的担保机构。借款人应当将贷款购买的具有所有权的征收安置住房抵押给担保机构作为反担保。

23、第十条担保公司为公积金安置房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相关的保证担保费用由市公积金中心承担。

24、第十一条担保公司承担公积金贷款的保证期间为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5、第十二条公积金安置房贷款采取项目化管理的方式。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市旧改管理部门应当将符合本市城乡规划要求的旧改项目清单提供至市公积金中心。

26、第十三条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向各区旧改管理部门获取相关旧改项目的征收范围、房源建设情况、交房时间及书面形式确认的项目收款账户等相关信息。

27、第十四条借款申请人应当凭征收补偿相关协议及其他市公积金中心要求的贷款申请材料向本市公积金贷款受托机构申请公积金贷款。征收补偿涉及的被征收人及户籍人口为多人的,需所有人到场一致同意。

28、第十五条公积金贷款受托机构应当对借款申请人提供的征收补偿协议及补偿款项的情况向各区征收实施单位或旧改管理部门进行信息核实。

29、第十六条公积金贷款受托机构及市公积金中心负责对借款人进行贷款资格审核、差别化信贷条件审核及信用条件审核。

30、第十七条贷款审核通过后,借款申请人应当与市公积金中心、贷款银行及担保公司签订公积金贷款合同。

31、第十八条相关合同文本签署后,市公积金中心向征收实施单位发送同意放款通知书。

32、第十九条征收实施单位收到同意放款通知书后,应当核对签署“供应单”的产权人与同意放款通知书上的借款人及产权人信息一致,并为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家庭开具“供应单”。

33、第二十条“供应单”开具后,市公积金中心将相关款项放款至该旧改项目指定的收款账户。

34、第二十一条借款人信息与“供应单”记载的房屋产权人信息不一致的,不予发放公积金贷款。

35、第二十二条征收实施单位收到全部款项后,应当通知借款人签订购房合同。

36、第二十三条借款人签订购房合同后,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将购房合同与“供应单”第一联等产证办理材料交至担保公司。

37、第二十四条担保公司应当根据借款人的委托,在借款人所购房屋符合产证办理或抵押登记的条件后,持委托书、购房合同、“供应单”及其他材料办理相关房屋的不动产产权或抵押登记手续。

38、第二十五条发生公积金贷款合同规定的担保机构履行保证责任的情形时,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市公积金中心的要求对借款人债务进行代偿。

39、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公积金管委会负责解释。

40、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24日起施行。

二、2021上海公积金贷款政策

法律分析:央行上海总部与上海银监会联合发布上海楼市个人住房贷款调控政策,其中二套房利率上浮10%。文件规定,对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对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上述情况利率均按不低于基准利率1.1倍执行。

法律依据:《关于2021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一、缴存基数及其计算口径。各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统计局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各单位应当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自2021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19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20年月平均工资。2021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全月应发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21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全月应发工资收入或者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31014元,最低不低于2480元。

二、缴存比例。(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2021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5%-7%(取整数值)。单位可以在上述比例范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二)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可以按照自愿原则参加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职工本人和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1%-5%(取整数值),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三)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符合规定情形的企业,可以按照《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沪公积金管委会〔2018〕7号)等相关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

三、月缴存额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是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方法同上。

四、月缴存额上下限(具体见附表)。(一)2021年度月缴存额上限: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7%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上限为4342元。补充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5%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上限为3102元。(二)2021年度月缴存额下限: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7%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下限为348元。补充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5%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下限为248元。此外,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参照执行。

五、办理注意事项: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2021年度基数调整采用网上调整为主的方式。各单位在完成2021年6月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后可以选择以下渠道及时办理年度基数调整:1.单位可以从6月起登陆上海“一网通办”平台“税费综合申报”栏目办理申报,待月缴存上下限公布实施后完成调整,单位可以登录平台查询结果。单位在7月登陆平台办理基数调整的,可以实时查询结果。2.单位也可以从7月起登录上海住房公积金网基数调整专栏办理。30人以下无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还可以通过手机登陆基数调整专栏办理。市公积金中心将与社保部门数据共享,企业在办理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时,无需重复填写职工月平均工资信息。单位完成年度基数调整后应当及时汇缴7月的住房公积金。在同一住房公积金年度内单位因需要可以变更缴存比例。

三、上海公积金最新政策有哪些

1、一、工作单位应该为其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在上海工作,属于单位的在职职员,那么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规定,单位应当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而且,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可以为其在职职工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

2、二、确定了劳务派遣单位的缴存公积金责任;《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规定,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这条规定保护了劳务派遣员工,使其也能享受公积金待遇。

3、三、扩大自愿缴存制度覆盖范围;《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由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之前很多人问没有工作的怎么交公积金,现在明确了,这些人可以由个人缴。

4、四、公积金由职工和单位共同缴纳;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很多单位会根据最低工资标准缴纳公积金,但是这是违反规定的,标准应当如上所述。

5、五、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从工资中代扣。很多人觉得这是每月多交一笔钱,还不如不交拿更多现金。但是公积金有其好处,新的政策也有规定,例如提取用于交房租等等。

6、六、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7、以上是关于上海市公积金最新政策的相关规定,目前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委员会通过了多项管理办法,涵盖公积金缴纳、提取以及个人住房贷款等多个方面,大家也可以咨询相关部门获得最新政策的详细内容。

OK,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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